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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03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