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03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