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术元与刘军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术元,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杜术元,男,生于1968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军,男,生于1981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术元赔偿款84188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军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刘军居住管理,但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和设置它项权利。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