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379号原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振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0631W。法定代表人:杨祖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定代表人:廖善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民委员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民福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诉讼费用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鑫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予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