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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党月俊住隆尧县邮政家园4号楼202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月俊住隆尧县邮政家园4号楼202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字第227号被执行人:党月俊住隆尧县邮政家园4号楼202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党月俊罚金一案中,查明:党月俊身体有病,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