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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倪素萍、陆朝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素萍,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朝光,王新微,陆岩明,黄贤横,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张阜谦,张阜者,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杨伟明,马锦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素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陆朝光。原审被告王新微。原审被告陆岩明。原审被告黄贤横。原审被告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双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张阜谦,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阜谦。原审被告张阜者。原审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跃村。法定代表人陆岩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吴荣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荣望。原审被告瞿泽华。原审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锡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锡文。原审被告林华玲。原审被告杨伟明。原审被告马锦州。上诉人倪素萍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陆朝光、王新微、陆岩明、黄贤横、吴江市阜大纺织有限公司、张阜谦、张阜者、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杨伟明、马锦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素萍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虽然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但并未提交材料证明其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故对于其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经法院通知催交,倪素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素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