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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最芬,日(特别授权)王裕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3292号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号。负责人王静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日(特别授权)王裕君,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陶最芬,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新国,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 海 勇人民陪审员 陈 方 兴人民陪审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范 佳 秦?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