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彩祥与鹤壁市食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彩祥,鹤壁市食香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马彩祥,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食香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彩祥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食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彩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淇滨民小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小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