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5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3年3月5日生,汉族,学生项。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1976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工人苯。关于王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案件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2000元,剩余案件款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319号案件之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原法律文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