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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石安定与傅伟定、戴亚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安定,傅伟定,戴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石安定。被执行人傅伟定。被执行人戴亚君。本院在执行石安定与傅伟定、戴亚君(2016)浙0902执5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5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