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88年4月8日生,汉族。关于杨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3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