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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兰考县金鹏土建工程有限公与郑州立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立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考县金鹏土建工程有限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8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立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考县金鹏土建工程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张波涛上诉人郑州立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0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荥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二审期间,郑州立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其住所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请求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对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该约定管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一审被告的郑州立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中原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03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宗振宇审判员  苏 芳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