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8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芳萍与石桂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芳萍,韩俊,石桂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859—1号申请执行人:黄芳萍,女,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韩俊,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石桂宜,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芳萍与被申请执行人石桂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芳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黄芳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