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立辉与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立辉,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崔立辉,男,1985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661769),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绿地中央广场B座1208号。崔立辉与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崔立辉依据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案款191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调解书所确定的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绿地中央广场B座1208号从事经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房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博亚兴创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崔立辉申请执行的案款19190元及利息,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