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3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丁士旭与朱金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士旭,朱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23-2号申请执行人:丁士旭,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潜山县,系潜山县思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金中,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金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金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金中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243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