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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凌宗云盗窃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凌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凌宗云,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址。上列当事人因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凌宗云银行账户存款6000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