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荣与被告夏家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夏家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26号原告刘玉荣,女,汉族,1953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夏家俊,男,汉族,1952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荣与被告夏家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荣于2016年3月20日以原告刘玉荣目前一直昏迷不醒医疗不能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荣目前一直昏迷不醒医疗不能终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玉荣负担。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泳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