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宗年与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徐福医学试剂中心、龙口市徐福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年,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徐福医学试剂中心,龙口市徐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年,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徐福医学试剂中心。法定代表人:曲家鼎,任主任。被执行人:龙口市徐福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单承瑞,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年诉被执行人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徐福医学试剂中心、龙口市徐福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0)龙商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封绍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