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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吕淑芝与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淑芝,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194号原告:吕淑芝,女,195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路。法定代表人:张玉霖。原告吕淑芝与被告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淑芝诉称:原告原住在延安街东新胡同55-5号,1996年该房屋被动迁,动迁单位为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以安置补偿形式给原告位于辽东小区的回迁房。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内容,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得到解决,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15万元;2、被告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动迁过渡补偿费6万元(过渡期间租房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1996年8月5日吕淑芝与吉林市联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对补偿形式及安置面积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仅约定了自行过渡的方式以及安置地点在辽东小区,故应视为双方之间没有达成明确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原告吕淑芝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淑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