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时海建与刘建峰、刘景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峰,刘保记,刘景尧,时海建,刘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峰,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保记(原审被告,又名刘宝记),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尧,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海建,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刘正涛,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建峰、刘保记、刘景尧与被上诉人时海建及原审被告刘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催收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44元减半后余1022元,由上诉人刘建峰、刘保记、刘景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