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辉与被告秦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辉,秦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716号原告孟祥辉,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告秦守利,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辉诉被告秦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辉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辉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 聂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