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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辉与被告秦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辉,秦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716号原告孟祥辉,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告秦守利,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辉诉被告秦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辉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辉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 聂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