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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檀满林与周逸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满林,周逸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16号原告:檀满林,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汪飞,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逸仙,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檀满林与被告周逸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檀满林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周逸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檀满林诉称:2014年3月17日,周逸仙出具借款条据向其借款70000元,周逸仙仅偿还1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檀满林起诉至法院要求周逸仙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逸仙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3月17日,被告周逸仙向原告檀满林借款,并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檀满林人民币柒万元整,借款人周逸仙。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周逸仙偿还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檀满林与周逸仙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周逸仙出具借条,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檀满林要求周逸仙返还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逸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檀满林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周逸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友宝审判员  杨 全审判员  万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慧淑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