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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成仙、杨成铁等与中山市万品亿力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仙,杨成铁,中山市万品亿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218号原告:李成仙,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杨成铁,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中山市万品亿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西冲口沿江街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蔡彦闻。原告李成仙、杨成铁诉被告中山市万品亿力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定于2016年3月15日下午3时正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成仙、杨成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成仙、杨成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成仙、杨成铁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成仙、杨成铁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