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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初71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