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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与朱荣付、高清勇、毛俊、瑞凯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朱荣付,高清勇,毛俊,襄阳市瑞凯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民终字第00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代表人付伟,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森,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荣付(又名朱荣富),男。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清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俊,男。委托代理人邓勇,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瑞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达运输公司)。上诉人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荣付、高清勇、毛俊、瑞凯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2日16时,高清勇驾驶瑞凯达运输公司所有的鄂FJXX**号“中洁车”牌中型专项作业车,由襄州区古驿镇街往古驿镇下涂村方向行驶,行至217国道路段,与对向朱荣付驾驶的“金城”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金城”牌二轮摩托车在摔倒的过程中又碰撞到司光好驾驶的“凌肯”牌二轮摩托车,致三车损坏,朱荣付、司光好二人受伤。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清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此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荣付和司光好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朱荣付伤后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30日),花医疗费91140.20元。朱荣付出院时诊断:1、左尺桡骨远端骨折;2、左豌豆骨骨折、左第4指中节指骨骨折;3、右第5掌骨骨折、右中指近节及远节指骨骨折、右第4指中节指骨骨折;4、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5、左第1跖骨骨折、左第4及5近节趾骨骨折、左足舟骨骨折;6、左侧肋骨骨折并创伤性湿肺;7、腹腔脏器破裂出血;8、失血性休克;9、头部外伤;10、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出院时医嘱:1、每20天拍片复查,不适随诊(由骨折严重错位需再次手术可能)。视拍片情况决定何时下床活动时间(最少需术后4个月方能足落地负重行走,早期下床活动由内固定物断裂、松动可能)。视拍片结果决定何时行何种功能锻炼(不恰当活动可能引起内固定物断裂、松动可能及再次骨折)、何时去掉石膏、何时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有后遗肩肘腕指髋膝踝足胸部等多处长期疼痛、活动受限、关节僵硬、骨折愈合延迟、骨折不愈合等可能;2、有经脉栓塞、肺栓塞致残、致死等可能。回家后继续口服抗凝药物利伐沙班至术后35天;3、肋骨骨折的准确的具体的根数(法医鉴定用)需多次复查胸片、行三维螺旋CT检查并多次复查三维螺旋CT才能明确;4、患者复诊时需把此出院小结(可以复印5份)带来以便医生参考详细了解病情以利准确复查。2015年4月14日,经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结论朱荣付手部的伤残为9级,腹部、左上肢、左下肢、左足部的伤残均属10级,综合赔偿指数为28%,后期治疗费需20000元。原审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朱荣付收到毛俊垫付款70000元。肇事车辆在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投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朱荣付2010年至今一直在襄州区古驿镇襄新路29号居住,且在2013年10月退休后返聘到岳岗村小学任教,月薪为1000元。司光好所有的“凌肯”牌二轮摩托车,未依法登记,未投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朱荣付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91140.20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25254.08元(24852元/年×18年×28%),误工费3400元(1000元/30天×102天),护理费10468.38元(28729元/365天×133天即入院时间2015年1月2日,手术时间2015年1月13日,医嘱手术后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20元×28天),营养费560元(20元×28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253182.66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清勇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高清勇为毛俊提供劳务,高清勇在劳务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依法由毛俊承担赔偿责任。朱荣付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核实为准:误工费,支持3400元;护理费,支持7099.20元(按朱荣付诉讼请求);交通费,支持500元;鉴定费,支持1300元;残疾赔偿金,支持12525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5000元。综上,朱荣付各项损失共计254813.48元,由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120000,余额134813.48元。因司光好驾驶的“凌肯”牌二轮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司光好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元。由于朱荣付未起诉司光好,应当减去司光好应赔偿的12000元。因此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122813.48元(134813.48元-12000元),再由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共计赔偿242813.48元。关于毛俊垫付款70000元,待朱荣付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双方另行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荣付各项损失242813.48元。二、驳回朱荣付对高清勇、毛俊及襄阳市瑞凯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朱荣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元,由毛俊负担。宣判后,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朱荣付系农村居民,其提交的退休证的署名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若其为退休教师,应提供缴纳社保及银行代发工资流水等相关信息。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支持误工费也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54678.96元(原判决让上诉人多承担了73975.12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朱荣付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毛俊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高清勇、瑞凯达运输公司未作答辩。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朱荣付按本院要求补强证据,提供了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中心学校2015年12月工资表及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以证实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当按城镇居民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质证后称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判。本院认为,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针对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朱荣付残疾赔偿金并支持朱荣付误工费提出上诉,本院仅对此进行审查。关于残疾赔偿金,朱荣付主张虽然其户籍所在地为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孙寨村2组,但其是人民教师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在一审期间提供了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中心学校的工作情况证明及临时代课协议、教师资格证,在二审期间补强证据提供了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中心学校2015年12月工资表及银行代发工资明细,本院审查后认为,前述证据充分证实朱荣付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朱荣付提供了临时代课协议及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中心学校出具的误工证明,证实其退休后被学校返聘,交通事故造成其误工损失,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据,原审判决采信朱荣付提供的证据认定朱荣付存在误工损失,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人民财险襄阳汽车产业经开区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