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钟道文、陈光芹与被告董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道文,陈光芹,董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6)鲁1725民初838号原告钟道文,男,汉族,居民。原告陈光芹,男,汉族,居民。被告董洪峰,男,汉族,农民。原告钟道文、陈光芹与被告董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董洪峰户籍不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道文、陈光芹撤回对被告董洪峰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