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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钟道文、陈光芹与被告董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道文,陈光芹,董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6)鲁1725民初838号原告钟道文,男,汉族,居民。原告陈光芹,男,汉族,居民。被告董洪峰,男,汉族,农民。原告钟道文、陈光芹与被告董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董洪峰户籍不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道文、陈光芹撤回对被告董洪峰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