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传志,郭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栾传志,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郭继伟,现住哈尔滨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商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栾传志与郭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继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92991元。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继伟财产情况,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执字第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郭继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孙树成审判员 那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铁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