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与高玉成、马芳芳、王建军、孙应男、李狗狗、贺拖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高玉成,马芳芳,王建军,孙应,李狗狗,贺拖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负责人贺宇鑫长。被执行人高玉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应男,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狗狗,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拖美,女,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玉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6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玉成、马芳芳、王建军、孙应男、李狗狗、贺拖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736.54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8日已产生利息7581.3元,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计算利息)和借款本金7866.99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8日已产生利息2170.01元,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68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高玉成、马芳芳、王建军、孙应男、李狗狗、贺拖美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高玉成、马芳芳、王建军、孙应男、李狗狗、贺拖美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