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申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申000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居民。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少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庭审前,申请人依法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查清被申请人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流水,以求依法公正分割夫妻财产。原审承办人以没有义务为由拒绝查证。其次,开庭时申请人向原审承办人出示被申请人书写的要求与申请人离婚的协议,遭原审承办人拒收,至开庭第二日才入卷,但开庭仍未经庭审质证。第三,庭审中,承办人已查知被申请人在三口镇经营鞋店,却未去主持清点依法分割财产。第四,申请人在庭审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系其在愤怒的情绪下作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综上,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公平公正判决。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李某在灌南县××镇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于2015年9月16日(原审判决生效前)取款9000元,尚有余额35.97元,李某在三口镇邮政储蓄所无开户记录。位于灌××××来安集街鞋店,系申请人张某与李某租赁他人房屋经营,但无营业执照。原审原、被告离婚后,李某将鞋店钥匙经亲戚交与张某处,现由张某保管,经本院清点尚有价值10277元存货,双方均未经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在三口镇信用社的存款及鞋店库存财产,双方在原审中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审判决均已明确告知暂不处理,如有证据可另案主张。对于婚姻关系,申请人在庭审前提交的答辩状及原审庭审答辩时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未经庭审质证的离婚协议,原审判决并未引用该份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成熙审判员 浦汉清审判员 嵇友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