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民一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上栗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1218号原告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085279-3。法定代表人何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景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绍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上栗县,组织机构代码55849718-3。法定代表人王灿,局长。委托代理人荣宗华,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高涛,上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本清担任审判长并负责主审,与审判员胡冬梅、李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景臻、朱绍建、被告上栗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荣宗华、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8日,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告签订《上栗县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BT)模式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的征地、拆迁、秆线迁移、土源、用电等工作,如因征地或拆迁等工作影响乙方施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根据上栗县政府的安排,该工程由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给被告上栗县交通运输局管理。时至今日,由于被告征地,拆迁等工作未完成,造成原告无法正常施工。站前东路,吴楚北大道,站前西路合计完成约1800万工程。按正常施工只需45天完成的工程量拖延一年多时间。仅完成合同约定总造价的20%。而约定竣工时间至今一年,期间原告财务成本大幅攀升,机械工程设备长期闲置,人员工资开支各项管理费用支出等,给原告造成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为加快工程项目进度,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改变被告与原告签约该项目(BT)支付模式,由被告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96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起诉的工程项目由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与合作协议,没有与原告签订协议,承建方一直是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原告。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上栗县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BT)模式合作协议书,拟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合作模式,协作单位原告是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项目由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操作,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投资。2、彭高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吴楚大道项目建设推进会会议纪要,拟证明2015年10月17日彭高拆迁无法展开,政府前期工作未做好,原告已开展了工作。3、上栗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工程财务费用帐单凭条,拟证明(BT)项目停工会造成更大损失,开始在站东路施工,因厂未拆迁,无法进行,又转吴楚北大道施工,三条路都施工了,由于政府拆迁工作未弄好,导致停工。4、上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6日关于县南部组团吴楚路、站东路、站西路建设责任主体移交的通知,拟证明吴楚路、站东路、站西路建设责任主体由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给上栗县交通运输局,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经质证,被告上栗县交通运输局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协议中未提及到萍乡市银信实业公司,最后签字有盖章,但不代表协议是银信公司的,该协议主体很明确,与原告无关。本院经审查,采信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证据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会议纪要砖厂与本案无关,都不影响建设施工。本院经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原告证据2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认为全部为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经本院审查,采信被告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以认定;证据4,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上栗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拟证明上栗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工程中标单位是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该工程承建方。2、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纪要(2014)2号会议纪要,拟证明上栗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国第四冶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承建方,工程投资方是原告方,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建设工程是原告投资,承建方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该该证据予以认定。综合证据分析及庭审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经公开招投标,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上栗县吴楚北大道、田中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建设项目BT模式中标承建方。2014年2月18日,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乙方签订了上栗县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BT)模式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一、项目名称及规模。吴楚北大道工程全长995.09米,沥青路面,道路红线宽83米,双向10车道,经县评审为33908007.55元;田中片区站东路工程全长887.77米,沥青路面,道路红线宽30米,双向6车道,经县评审为13785466.61元;田中片区站西路工程全长836.12米,沥青路面,道路红线宽30米,双向6车道,经县评审为14566304.24元。工程总投资经县评审合计为62259778.40元。二、项目地点及开工时间。上栗县彭福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地点位于上栗县彭高镇、福田镇。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三、合作方式及相关条件。1、建设项目采用方式:上栗县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建设。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2、甲方将位于上栗组团地块作为抵押,抵押地块具体位置为沪昆高速附近、站东、站西路附近,届时挂牌出让以评估价为挂牌底价,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工程价款。在无人参与竞拍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以挂牌底价摘牌,如遇多方竞拍,超过挂牌底价增加部分,甲、乙双方按5︰5比例分成(减去相关基金后),土地溢价部分分成款甲方应在土地拍卖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给乙方。乙方应确保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投资金额达到100%。如因资金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概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3、回报土地挂牌时间:在该项目工程动工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回报地块的挂牌出让及办证手续。若4个月内尚未挂牌,则甲方按项目工程进度付给乙方工程建设款,回报土地挂牌后从地款中予以扣除已付工程建设款。4、若乙方竞得上述回报土地,则于甲方与乙方办妥最终工程审计结算手续后25日内,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以货币形式多退少补金额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或甲方指定帐户内,若乙方未竞得上述回报土地,则甲方应地收到土地出让金15个工作日内起按进度支付乙方工程款。5、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建设保证金2000万元到甲方指定帐户。建设保证金的返还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适进返还。6、甲方项目由乙方总承包施工。乙方投资建设,按设计图纸施工,由甲乙双方在不违背本协议条款前提下签订施工合同,乙方的相关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和《建设规范》规定的相关条件,经甲方审查后方可施工。7、目标工期。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2014年10月15日前完工,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在各相关分项合同中确定。四、工程价款计算。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内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按相应2004年江西省建筑消耗定额,2006年江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定额,人工费按现行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工程结算取费均在相关费率的基础上按双方协议商定下浮让利3%,具体在单项施工合同中确定。2、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前,由甲方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编制施工预算报价,由上栗县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算报价的审核。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工程项目投资额预算的依据。3、工程项目分两次验收,第一次为沥青路面完成时进行验收,第二次为绿化工程完成时进行验收。4、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彭福片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按项目最终审计结算总额的100%交付相应土地他权证,如果甲方未能如期兑现,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土地回购款利息…五、工程建设管理。1、本协议范围的建设项目均由乙方总承包,不得分包。如需分包,需均得甲方同意。2、甲方负责工程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土源、用地、用电等工作,如因征地或拆迁等工作影响乙方施工,乙方工期顺延,以监理签证的顺延时间为准,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甲方在工程开工前通过监理招标程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驻施工现场,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4、乙方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送甲方审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建设,自觉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并符合施工规范要求…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约定严格执行协议各项条款,并在本协议内签订施工合同。2、若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误工期,乙方同意在双方相关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项目竣工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1000元,与此对应,乙方每拖延一天,也须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1000元,资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工期,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按推延时间顺延,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结算如实补偿。4、如因乙方资金链断裂,中途撤资、撤场或发生重大责任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中止,甲方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另双方还对安全生产与质量保证、项目移交、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栗县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进行了施工,后因拆迁矛盾、甲方资金紧张等原因而停工,2015年10月16日,上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县南部组团吴楚路、站东路、站西路建设责任主体移交的通知,将吴楚路、站东路、站西路建设责任主体由上栗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移交给上栗县交通运输局。庭审中,原告主张,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乙方签订的上栗县彭福片区站东路、站西路、吴楚北大道建设项目(BT)模式合作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是作为投资方参与该合同合作,承建方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诉争合同主体双方分别为上栗县城乡和建设局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安排,其中上栗县城乡和建设局变更为上栗县交通运输局,即发包方为上栗县交通运输局,承包方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亦承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是作为投资方参与该合同合作,故原告不是该建设工程合同适格主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相应的权利,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9000元,由原告萍乡市银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本 清审 判 员 胡 冬 梅审 判 员 黄 琼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欧阳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