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龚雪才、朱景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雪才,朱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龚雪才,1968年11月23日出生,土地承包户。被执行人:朱景成,1963年7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景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朱景成给付38028元案件款。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8305.4元,余款申请执行人龚雪才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