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擘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培根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培根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920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曾广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改歌,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培根路支行。负责人胡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培根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席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