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简波与张启鸿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波,张启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539号申请执行人简波,男,生于1995年11月28日,住綦江区。被执行人张启鸿,男,生于1982年2月21日,住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简波与被执行人张启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启鸿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简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在2016年2月7日自动履行1000元后未再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另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鉴于此情况,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539号案件本次��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云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