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细与朱卫国、黄新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朱卫国,黄新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3民初402号原告:陈细,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319。委托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振荣。被告:朱卫国,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317.被告:黄新群,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5023.原告陈细诉被告朱卫国、黄新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理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卫国、黄新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细诉称:原告从事经营饲料生意,被告朱卫国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每次购买饲料被告均未完全付清款项,后经双方在2011年9月25日结算被告朱卫国共欠原告货款2500元,由于未能即时付清货款,被告朱卫国向原告出具一份2500元的《欠条》,并约定超期不还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并承诺尽快支付该欠款。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另被告黄新群作为被告朱卫国妻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黄新群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500元给原告,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至还清款项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细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据》,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证据二身份证,证明原告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人口信息全项,证明被告符合主体资格;证据四婚姻登记资料,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朱卫国、黄新群无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卫国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11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朱卫国欠原告饲料款2500元,当日,被告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言明欠原告款项25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仍未能还款。另查明:被告朱卫国与被告黄新群为夫妻关系;被告朱卫国欠原告货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欠条》、原告身份证、两被告的人口信息全项、两被告的婚姻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卫国因经营需要欠下原告货款共计2500元,有被告朱卫国亲笔签名的《欠条》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25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货款利息问题,由于被告朱卫国立据后未能归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朱卫国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黄新群对案涉债务的责任问题,鉴于被告朱卫国欠原告货款发生在与被告黄新群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鉴于被告黄新群在本案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朱卫国欠原告陈细的货款是其个人债务,亦未在本案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陈细明知其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有约定而仍向被告朱卫国赊账的事实。故此,被告黄新群与被告朱卫国对案涉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朱卫国、黄新群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卫国、黄新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货款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陈细。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卫国、黄新群负担。此款原告陈细已预交25元,本院不作退回,待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陈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