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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魏秀华与邱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华,邱伟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245号原告魏秀华,女,汉族,农民,被告邱伟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华与被告邱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