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魏秀华与邱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华,邱伟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245号原告魏秀华,女,汉族,农民,被告邱伟利,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华与被告邱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