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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与熊绍彬、张龙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熊绍彬,张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法定代表人:苗正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熊绍彬,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来安县盐业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龙琴,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绍彬、张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熊绍彬、张龙琴偿付原告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于2014年10月28日前至2016年4月28日前每月付5000元,余款205000元于2016年5月28日前付清。如有一期不付,则视为全部欠款都到履行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绍彬、张龙琴达成还款计划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调��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