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9022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个体户,住海南省屯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O元;因吸毒于2010年12月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1月5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11月2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屯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美容、代理检察员王冬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11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强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在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其经营的雷风沙场办公室内吸毒,同日15时许,被告人王强又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在雷风沙场办公室内吸毒。 二、同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强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在雷风沙场办公室内吸毒。 三、同年11月5日,被告人王强和吸毒人员王某甲在雷风沙场办公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被告人王强的18包毒品可疑物、3支针管。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屯昌县公安局送检的18包可疑物共净重1.9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强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强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多次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强到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查实,被告人王强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以其吸毒为由先行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吸收其吸毒行为进行处罚,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折抵刑期。被告人王强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由公安机关销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6yteynxtdccxgji5hh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黄 家 雄 二○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星 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