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非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罗安与周平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周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非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罗安,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周平祥,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安与被执行人周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罗安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温调确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邢慧二0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