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字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字400号原告冯某某,女,略。委托代理人,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唐某某,男,略。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余清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