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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银中诉谢玉玲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银中,谢玉玲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41号原告高银中,男。被告谢玉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银中诉被告谢玉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银中撤回对被告谢玉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银中承担。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善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