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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承德市力达工贸有限公司、赵福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力达工贸有限公司,赵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福隆小区6号楼101商业。法定代表人刘占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福国,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营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力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长期无人居住,电话长期无人接听,且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福国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力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力达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赵福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