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瑞卿、巫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卿,巫建军,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朱瑞卿,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巫建军,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周玲,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城民初字第425号,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巫建军名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居仁巷居委会府前路11-1-3号房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朱瑞卿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1522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巫建军名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居仁巷居委会府前路11-1-3号房产作价14152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瑞卿抵偿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巫建军名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居仁巷居委会府前路11-1-3号房产的查封。三、申请执行人朱瑞卿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