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玉金、祝令平、逯与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玉金,祝令平,逯与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武玉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祝令平,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逯与同,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武玉金、祝令平、逯与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