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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芜湖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述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述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318号原告:芜湖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陶述贵,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述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远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