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441号原告:刘某被告:刘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昆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