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罗小榆、郭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银行,罗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号。负责人刘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9日,住榆林市榆阳区解放上巷*号,身份证号码:6127211958********。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29日,住榆林市���阳区解放上巷*号,身份证号码:612721195705290625.申请执行人某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407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偿还偿还借款本息203780.9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950元。但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至今分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进行全国法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罗小榆、郭月霞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