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8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8民初326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7日,村民。委托代理人宋艳涛,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日,村民。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鹿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后不足半个月时间,被告便不与原告见面,不再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31000元。被告任某某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二、原告段某某放弃要求被告任某某返还彩礼现金31000元。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