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8民初326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7日,村民。委托代理人宋艳涛,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日,村民。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鹿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后不足半个月时间,被告便不与原告见面,不再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31000元。被告任某某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二、原告段某某放弃要求被告任某某返还彩礼现金31000元。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