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洮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赵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被执行人赵凯。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申请赵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白洮东民初字第278号法院生效裁判,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赵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6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