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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茂兵与张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茂兵,张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07号原告赵茂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渠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周建红,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安,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7日,住达川区。原告赵茂兵与被告张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具体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罗小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华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