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茂兵与张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茂兵,张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07号原告赵茂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渠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周建红,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安,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7日,住达川区。原告赵茂兵与被告张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具体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罗小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华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