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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伍长宣、朱景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长宣,朱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伍长宣,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土地承包户,住温宿县。被执行人:朱景成,1963年7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景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朱景成给付30629元案件款。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4898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伍长宣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