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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2民初16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5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月6日和2004年9月29日生育儿子唐某甲和女儿唐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对原、被告共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南郊乡狮子村1组56号1楼1底的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享有上述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有感情的。在被告受伤后,原告对被告的照顾也是很好的。而且原、被告生育了两个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4月5日在原雅安市南郊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较好,并于1997年1月6日和2004年9月29日生育儿子唐某甲和女儿唐某乙。2011年1月,被告在修理装载机过程中受伤,造成被告二级伤残。被告受伤后,原告尽心照顾被告多年,但近期因被告受伤后脾气较差,对原告的行为产生怀疑,且因家庭经济压力加大,导致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居住。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簿、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1)雨城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并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先后生育两个子女,共同进行家庭建设。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后,原告尽心照顾被告,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较好。近期虽因被告无端猜疑原告及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导致双方常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居住。但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自己无端猜疑原告的问题,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对此,本院予以肯定。只要原、被告珍惜多年的感情和家庭,加强感情交流,相互理解,共同努力搞好家庭关系,双方是能够搞好夫妻关系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与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华巍